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213民初7180号 原告: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狄某。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远组织诉被告中组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组织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组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73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62648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