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20179号
原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575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1780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昇美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龙岗山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5801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昇美欧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以被告履行了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6元,保全费1128元,由原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136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