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41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彬,青岛西海岸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祖付全,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祖付全、青岛吉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