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9181号
申请人:蚌埠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FCPN7Y。
法定代表人:陈允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办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3R7A35。
法定代表人:许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蚌埠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蚌埠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43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43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