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032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9区16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D1NDLG79。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第三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5)皖0323民特5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作终结长期履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镇县人民法院(2026)皖0323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