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381执5645号
申请执行人:滇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662324686。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东街。
电话:137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复兴社区居委会胡李沟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3********,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D6XELU3T。
负责人:***,电话:15288******。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环城东路龙华小学对面。
滇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我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39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相关余额。之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动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保险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