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6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