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2501号
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5894038-9。
被告***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河,住所河北省***市卢龙县石门镇西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