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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2501号 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5894038-9。 被告***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河,住所河北省***市卢龙县石门镇西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