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026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