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893号
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同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