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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893号 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同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