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昌黎县。
原告:***,女,195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894038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