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5民初19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天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1楼17号。
法定代表人:程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盾,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天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预交5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良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芸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