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7720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佩兴客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丽致大厦1幢1421室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工经联人才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7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杭州佩兴客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工经联人才服务(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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