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与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19年5月5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