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27号
申请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3号院A区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北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267.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267.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