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

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27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白碱滩区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3号院A区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爱普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了(2021)京011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267.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对已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缴纳了等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198267.18元的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