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

巴州科邦石油助剂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196号
原告:巴州科邦石油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上户镇天山西路319号3栋11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石化大道圣果名苑1栋4号门面2楼。
法定代表人:汪文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北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曾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科邦石油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巴州科邦石油助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科邦石油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木亚沙尔·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