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

某某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203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北六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2289558669。
法定代表人:曾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系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13306609J。
法定代表人:李月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新020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昆仑银行账户(账号:×××)内16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2019年8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9)克仲调字第23号《仲裁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已保全的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00000元财产的冻结,2019年8月14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提交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大(新疆)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00000财产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