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31民初2588号
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黄泥村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通乾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奥杳村新店组1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通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通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通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7元,诉讼保全费1339元,合计3126元,由原告赣州市新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