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6082号
申请人广州宁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春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688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1号301在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7号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7871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6985755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广州宁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3137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313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