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桂0311民初2735号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和***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1763.8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45541.52元(逾期支付利息以141763.8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LPR四倍计算即15.4%,自2021年6月26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5日止为45541.52元,2023年11月25日后的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了《EPS构件及涂料真石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桂林雁山融创文旅城亲子乐园景观工程),承包方式(材料固定单价)、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2020年9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第一笔30000元预付款后开始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工程进度款,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215000元。经原告核算,工程总产值为356763.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1763.8元。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促验收手续及支付工程尾款,被告均以业主未结算、未验收、总产值有出入等理由拖延支付。桂林融创文旅城已于2021年6月26日开业经营,原告施工的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被告拒绝验收和拒付工程尾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欠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两被告自愿于2024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316元,调解减半收取2158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