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131民初1733号 原告:某某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 原告某某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66000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欠付原告87000元至今未付。2024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579000元,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承揽被告2021年、2024年停车检修工程,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6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1日与中工国际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合同编号J2××××026,合同总价款40万元,目前已付313000元,欠87000元未付,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单并附有甲方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供料对照表后付至合同价款90%,余10%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3日与中工国际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2××××052,合同总价款57.9万元,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单并附有甲方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供料对照表后付至合同价款70%,经甲方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付至工程款95%,余5%质保金,从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该合同全部工程款均未支付。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工程名称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工程承包总价款400000元整,工程总工期15天;工程款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出具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建设单位财务入账后,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交工资料,且运行正常(连续运行168小时无安装质量问题)后15天内经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单并附由甲方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供料对照表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0%,余10%质保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工程完工后,2021年11月15日,被告某乙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313000元,剩余工程款87000元未付。 2024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工程承包固定总价款579000元,总工期50日历天;工程款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交工资料后10天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单并附由甲方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供料对照表后乙方出具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财务入账后,付到总工程款的70%。经甲方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结算金额支付至工程款的95%,余5%质保金,从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某乙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被告某乙公司已出结算报告上报总公司审核。 另查明,被告某乙公司因亏损在2025年3月16日左右停产,现没有具体恢复生产时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项目供料对照表、《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项目供料对照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2021年停车检修工程(热电、化工标段)》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已按合同完成工程,被告某乙公司应向原告支付400000元,欠付的工程款87000元,被告认可,应予认定。《2024年停车检修防腐保温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交工资料后10天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单并附由甲方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供料对照表后乙方出具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财务入账后,付到总工程款的70%。经甲方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结算金额支付至工程款的95%,余5%质保金,从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现工程已经验收,被告某乙公司也出具了竣工验收单,但至今未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某乙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工程款57.9万元。 被告某乙公司在2025年3月16日左右停产,现没有具体恢复生产时间,即使按照被告辩称剩余款项未达到付款约定条件,被告亦存在预期违约的风险,故原告某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关于利息问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故利息自原告某甲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