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3752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过滩村5组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6796593C。
投资人:黎书会,女,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893723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被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52元,减半收取计855.76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万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