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519号
原告:于战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王**点(又名王**典),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97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89372388。
原告于战胜、***、王**点与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战胜、***、王**点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战胜、***、王**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战胜、***、王**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战胜、***、王**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