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45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92436-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902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351335),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北京东方桥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桥公司)与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方桥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给付工程款等共计66118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中视联公司名下四辆机动车车籍档案,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前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2-8号楼及101幢全部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08045号)及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33号街区33M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有限国用(2006)第14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方桥公司申请执行中视联公司的款项共计66118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视联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