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13375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