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003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烩,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嫩生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301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