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海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25号
原告:李向红,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向红诉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布线工程,合同金额为230000元。后实际增加配套设施与设备采购款30000元,人工费84730元,共计344730元。原告如期竣工经被告验收,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195730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957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8454.33元(暂算至2022年1月9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系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荷塘区。因此本案应由荷塘区法院管辖为宜,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颜  页
书 记 员 刘 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