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执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央制塑(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及管道工程技术分公司。
负责人:李凤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央制塑(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及管道工程技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956.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 迎 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乌仁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