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819扬州子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084民初3819号
原告扬州子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创公司)、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祺创公司曾提起反诉,后未缴纳反诉费,按撤回反诉处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伟、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交易及后续对账的双方系原告和被告祺创公司,根据相对性原理,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应系该二者。被告祺创公司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并举证了其与第三方的证据,但其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核实,且经过几次庭审,本院尚无法排除原告质证后提出的部分合理怀疑,故被告祺创公司也可待补证后就质量问题再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经对账,被告祺创公司欠原告货款40000元。对账后被告祺创公司于1月24日付款10000元。
一、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子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