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908号 原告: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本院在审理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215741.67元变更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后原告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6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25元,另4011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