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2民初8270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德兴乡阳山村牛家川社20号。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轩庄村。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铧尖村2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