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37号
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8.28元,减半收取计1619.14元,由原告宜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