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2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军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综合楼10栋33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4006545Q。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92号宇洋楼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44971F。
法定代表人:任清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军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月16日、3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792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3.792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