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李某某,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宸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宁夏宸宇公司一审中认为江苏东保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江苏东保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江苏东保公司否认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庭审后宁夏宸宇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江苏东保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未予受理该鉴定申请,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宁夏宸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0元,退回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某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