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94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宁路1号市北建科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6306L。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6379K。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沈青妹
人民陪审员 陶 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晋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