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财保110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闫家屯110国道205公路处金汇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北房第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A47WC9Y。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Q05DL4N。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