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1民初49-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方师,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夏利高,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健诉被告方师、夏利高、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师、夏利高自愿在庭外协商处理该案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7.5元,减半收取9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练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