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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8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廖广平,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执行人: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59531X。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8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