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4048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徐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谢某某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