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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民申7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 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3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