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民申7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
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3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