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5993号
原告:温州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水唇镇墩塘村。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董事长。
原告温州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州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温州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