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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某有限公司、江苏赫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0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法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法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赫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8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法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河南法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法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法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