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728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老城村环城北路北侧永龙盛世龙泉二期S3商业楼1单元4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J3AJ3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甸县乾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罗化村对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6BWH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5)黔2728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325372.72元,执行费478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甸县乾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甸县乾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县乾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案外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
五、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县乾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