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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罡某某人民政府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2908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罡**天罡路1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工业区中小项目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