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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罡某某人民政府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2908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罡**天罡路1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工业区中小项目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与被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9)苏1202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32×××62)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32×××62)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