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2908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罡**天罡路1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工业区中小项目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罡**人民政府与被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9)苏1202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32×××62)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32×××62)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