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罡某某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422987H,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REC94N,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工业区中小项目区**厂房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02014419881J,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罡**天罡路**v>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0元,减半收取20440元,由上诉人**(上海)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