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755号之一
原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麦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8元,由原告**机械设备科技泰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