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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28493987K。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1.**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0元;2.**包装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3.**包装公司协助**申请失业金;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包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因病住院期间,在**包装公司哄骗下签下离职申请表,**包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2013年3月,**入职**包装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月均工资为6000元。2018年10月7日,**因生病请假一个月,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包装公司要求**签辞职报告,并准备54935.94元现金带至公司,由公司账号再发回其个人账号作为补偿金,之后出具辞退证明,帮助**申领失业金。在车间主任**和主管***的承诺下,**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出院后,**包装公司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协助**申领失业金。**因病住院期间,**包装公司采取欺骗的方式哄骗**签下辞职报告,**包装公司违法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无法申领失业金。二、**未享受年休假,**包装公司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每年与春假连续多休的五天实际是**前后周日调休得到,**包装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包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0元;2.判令**包装公司支付**年终奖5400元;3.判令**包装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4.判令**包装公司协助**申请失业金;5.本案诉讼费由**包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3月入职**包装公司,工作岗位为焊工。**与**包装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2016年9月、2018年9月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2018年11月14日,**因病向**包装公司申请离职,**包装公司予以同意。**包装公司已为**办理2013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5941.08元[(4746.67+5453.33+6204.38+6126.56+6546.88+6429.48+6605.94+4128.10+6092.60+6397.81+6255.63+6305.63)÷12个月]。 **包装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系依法制定并告知**。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在安医一附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于2019年向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包装公司支付**年终奖5400元;3.请求依法裁决**包装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4.请求依法裁决**包装公司协助**申请失业金。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2019)肥劳人仲案字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后**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时效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与**包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经济赔偿金。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产生经济赔偿金,离职申请表中的“**”确系**本人签字,签字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虽然**当时还在医院,但没有证据表明**当时处于不清醒状态或危险状态,也无证据证实**是受欺骗或胁迫而签。依据该离职申请表,应视为**因病辞职,与**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院对**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年终奖。**包装公司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离职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但**是2018年11月14日离职已近一年,并且是在住院治疗,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年终奖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包装公司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对**不公平,也不具有合理性。该院对**主张2018年年终奖54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从**包装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2015年至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考勤表可以看出,**已充分享受了年休假待遇,**的事、病假在考勤表中有客观反映。该院对**的年休假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金。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该院对**的该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年终奖54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上诉主张案涉员工离职申请表系其在生病住院期间,**包装公司采取欺骗的方式哄骗**签字的,故**包装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根据**包装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明确载明**离职原因系“因病辞职”,**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主张该离职申请表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受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故对其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未支持**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根据**包装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春节放假通知及考勤表可以反映,**在职期间已充分享受了年休假待遇。现**主**假连续多休五天系周日调休,**包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亦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系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审法院据此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