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335号
原告:济***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济***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循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